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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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对注册公用设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落实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权利和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6月1日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有关中型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应由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担任相应负责人。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应在工程设计文件负责人责任栏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对该工程设计文件负责。执业签字盖章文件目录见附件。
二、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不得在弄虚作假或不合格的工程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和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附件: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签字盖章文件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6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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